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對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的管理,更好地發揮分支機構的作用,根據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下稱本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分支機構是本會根據行業和自身發展需要,依據本會章程規定的行業和業務范圍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本會所屬行業和業務范圍內某一領域業務活動的機構,具有專業性和行業性的特點。
第三條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接受本會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 分支機構按照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使用規范全稱開展活動。分支機構的工作是本會整體工作的一部分,是本會專業領域服務的延伸和補充;其開展的工作需與本會管理方針、業務性質保持一致,體現分支機構的特定領域屬性和專業特點。
第五條 分支機構須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按本會要求認真履行組織、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責。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
(一)設立原則和條件
1.原則
(1)擬設立分支機構需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有利于行業的發展和行業工作的開展,可以為本會工作項目落實和業務拓展帶來直接有效的支撐,對本會長期發展規劃的實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原則上不接受自然人提出的分支機構設立申請。
(3)本會分支機構數量應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原則上在2017年底的基數上只減不增。
2、條件
(1)申請單位應具有一定的行業影響力和號召力,以引領行業發展為使命。
(2)有20個以上所涉領域的發起單位,其中主要發起單位應為該領域的全國知名度。
(3)具備有行業協會商會運作能力的專職人員。能夠開展所涉領域的專業化工作和提供專業化服務。
(4)有規范的名稱和固定住所。
(5)在維持自身運作的基礎上,有能力完成本會下達的服務目標和交辦的工作任務。
(二)名稱規范
分支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以及行政區劃名稱或帶有地域性特征,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字樣結束。分支機構的名稱應能準確反映其所屬行業、專業或工作領域特性,且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分支機構的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1.分會。具有明顯的行業屬性,針對特定行業開展全方位工作的機構可稱分會。分會工作的特點是綜合性,開展的業務、服務內容和項目較為齊全;分會必需發展會員,具有行業會員基礎;應建立相應的成員議事制度。
2.專業委員會。就某個行業或行業中某方面重要專業問題開展研究和指導工作,引導行業發展。專業委員會的特點是專業性、特色性和研究性。
3.工作委員會:落實某方面行業工作、承接政府和相關機構工作與服務外包、解決行業具體問題和困難,促進拓展本行業內某個領域的發展。
(三)設立程序。
1.申報。申請單位向本會秘書處提交成立申請報告。
報告需闡述說明: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擬定名稱;在全國范圍內所涉行業、專業或工作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相關的國家法規與政策;成立分支機構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支機構的工作領域與業務范圍;分支機構的長遠工作規劃與成立后當年的工作計劃;分支機構擬定負責人名單和工作機構設置情況;分支機構住所地址與計劃經費來源;有關部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報告的附件包括:申請單位簡介;共同發起單位名單;分支機構登記申請表;擬定的業務范圍,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其他本辦法中人事管理規定要求的工作人員備案材料。
2.初審。本會秘書處組織相關部門對上述材料進行初審。初審方式包括對申請報告的審核,與申請單位具體承辦人面談,到申請單位現場考察,請第三方單位或個人出具意見等。
3.審核。本會秘書處組織相關部門召開審核會議。申請單位負責人及擬設立分支機構擬任負責人到會進行當面陳述并接受問詢。會后對擬設分支機構事項進行論證和評估,對擬任負責人進行現場考核。
4.通過。申請事項須提交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通過。
5.準予設立的分支機構,由本會發文確認并負責組織安排培訓,刻制印章并交由本會保管或由指定專人保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不予設立,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1、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分支機構成立原則和條件的;
2、與本會已成立的分支機構工作領域相同或相似,沒有必要成立的;
3、申請單位、擬任負責人正處于法律糾紛、信訪或紀檢監察查辦中,或擬任負責人有違法犯罪記錄或個人征信記錄存在問題,且有可能給本會帶來不良社會影響的;
4、在申請設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5、有國家法律法規、政府部門規章和本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 分支機構的變更
(一)負責人變更。包括新增負責人和現任負責人職務變動。分支機構正職、副職、登記負責人和秘書長需要變更的,應按要求向本會秘書處填報相關表格,說明申請變更的理由、必要性。如涉及新任和繼任人選的,分支機構可以提出人員建議。本會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二)業務范圍和名稱的變更。
1.分支機構向本會秘書處提交書面報告,說明申請變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變更前后的變化內容等。名稱的變更可在原名稱中增減字數,不得全部更改原名稱;變更后的名稱需與分支機構行業、專業和工作領域屬性相符。
2.本會秘書處受理初核后,報主管領導征求意見;組織召開相關部門會議審核,報協會會長辦公會批準。涉及名稱變更的,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住所、通訊方式和聯系人的變更。
分支機構需將變更內容及時報本會秘書處備案。聯系人涉及歸口部門管理的,報相關歸口部門備案。住所變更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域的,分支機構需向協會提交書面報告,說明申請變更的理由和必要性。
第八條 分支機構的終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終止:
1.違反中央政策精神、國家法律法規或政府部門規章,以及本會章程,造成嚴重后果的,或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對本會形成較大隱患的;
2.因承辦某項工作與服務任務而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任務已結束的;
3.分支機構的名稱、性質、業務范圍等不再符合行業、市場發展需要,且無法通過變更予以調整的;
4.分支機構考核評定等級為不合格或連續三年考核等級為基本合格,且無法通過整改、變更負責人等方式予以改正的;
5.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終止的。
(二)終止程序。
1.根據上述情況,經征求分管領導意見后本會秘書處組織相關部門討論形成終止建議;提交會長辦公會審議;發布分支機構停止工作公告;
2.終止動議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3.收回牌證、公章,進行資產處置和其他后續處理。
4.發布終止分支機構公告。
分支機構據不繳回或無法繳回牌證、公章的,本會公告牌證、公章作廢。
第三章管理
第九條 管理原則、范疇及組織領導
(一)分支機構按照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視同本會內設部門管理;由本會領導分工負責。
(二)分支機構設立、終止、考核結論、領導分管、重大工作
立項、重要變更事項、重要管理制度由本會決定。本會章程有相應規定的,提交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條 分支機構人事管理。
(一)本會對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實行雙重、分級人事管理。
(二)人員管理。
1.負責人管理。
(1)分支機構負責人包括正職、副職和秘書長。登記負責人原則上由正職兼任。因特殊情況,經本會會長辦公會同意,可以由專職副職和秘書長兼任。一般不超過3人。
(2)分支機構正職、專職副職和秘書長任職程序。分支機構推薦人選,按要求向本會秘書處提交申請并填報相關表格,經分管副會長同意后報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涉及分支機構正職和登記負責人的,提交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3)兼職負責人的任職,由分支機構報分管領導審定后本會秘書處備案。
(4)分支機構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60歲。
(5)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2個及以上分支機構的登記負責人。
2.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的管理。
(1)日常人事管理由分支機構負責,秘書處指導。
(2)分支機構需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完善用人手續。按照自愿原則,現有工作人員的行政關系、人事關系、《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簽訂等,仍可維持原來的渠道,報秘書處備案。
3、專職工作人員需向本會秘書處備案材料包括:《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基本情況表》、《勞動合同》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退休人員需提供退休證復印件;公務員身份的人員需提供其主管部門同意分支機構工作的證明。
4、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辭退需向秘書處備案。
(三)培訓。本會秘書處組織相關部門對擬設分支機構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進行人事、財務、文秘、業務和綜合管理的培訓與指導。
(四)實行回避制度。配偶與直系親屬不得在同一分支機構任職。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財務管理。
分支機構的財務管理由本會統一負責,單獨核算,分支機構的全部收支如實進行會計核算,納入本會法定賬冊。
(一)分支機構須遵守本會各項財務制度。
(二)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原則上各分支機構不單獨開設銀行帳戶。
(三)分支機構財務報銷實行本會法定代表人委托分支機構登記負責人的審批制度。因特殊原因,登記負責人無法履責的,報分管領導和法人同意后可變更審批人。
(四)各分支機構需嚴格執行“以收定支”,原則上本會不予提前墊支各項費用支出。
(五)分支機構收入的管理
1.分支機構須按照本會制訂的統一會費標準收取會費,由本會統一開具國家財政部監制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票據》,不得使用任何其它性質的票據;協會只對本會會員管理系統中存在的會員開具會費票據。
2.分支機構接受捐贈,應簽訂捐贈協議。接受捐贈統一使用國家財政部監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
3.分支機構會費收入和捐贈收入等免稅收入外的其它收入屬于納稅收入,納稅收入需使用國家稅務局印制的票據,并依法納稅。
(六)分支機構資產的管理。
1、分支機構購置、使用和處置資產,按照《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執行;
2、分支機構在終止、變更正職和登記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3、分支機構在終止前,須按本會要求清理債權債務,處理相關事宜。分支機構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歸本會所有。
第十二條 業務管理
根據本會總體規劃和統一部署,結合自身所屬行業、專業和工作領域,分支機構在本會授權范圍內和統一管理下開展業務活動,完成本會交辦工作。
(一) 分支機構開展工作和業務活動審批和管理事項。
1、 分支機構舉辦重要工作和大型活動需事先向本會秘書處進行申報。包括但不限于:行業評比表彰、標準工作、展會論壇、培訓競賽、信息統計、涉外活動、股權合作、慶典等,以及其他面向全國或全行業開展的工作和活動。未經本會批準不得舉辦。
2、 每年需按本會要求統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立項安排,計劃所列項目活動經批準后執行;臨時開展的工作活動,需向分管領導報臨時立項報告,經批準才能開展。
3、 分支機構工作和活動立項須經分管領導或會長辦公會決定,涉及“三重一大”事項的工作和活動須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
(二)分支機構應按要求參與本會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形成合力,提升本會整體工作水平。
(三)分支機構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可納入本會整體規劃,并按照統一要求和部署實施;分支機構要積極參與、支持本會品牌活動和重點工作。
(四)分支機構必須在其核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且符合專業和領域屬性。
(五)分支機構主辦工作和活動,必須以本會或分支機構名義向所涉方正式發文。發文方式包括紙質文件寄送、傳真。文件掃描版和文字版通過電郵、即時通訊軟件傳遞和在自媒體上公示等。
發文須經本會審核后方能發出。未經批準,分支機構不得通過社會公共媒體發文。發文中需明確收費事宜。如不收取費用,須在發文中列明“本次(項)活動(會議、工作、項目)免費”。如收取費用,須在發文中列明收費項目、標準、收費賬戶。暫時無法明確收費事宜的,需說明情況。
分支機構獨立主辦業務活動的,發文中所涉收費信息應預留本會賬戶信息。
(六)分支機構以聯合合辦、協辦、署名等形式與其它單位合作開展業務活動的,必須以本會名義與合作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所涉各方責權利。
涉及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的,不得委托與分支機構負責人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單位實施。
(七)分支機構與其他單位聯合舉辦活動時,以聯辦方為主發文的,需會簽本會。
(八)分支機構行文(簽報、發文等),簽訂協議(合同、合作協議、戰略備忘錄等)、使用印章(本會印章、分支機構印章等)分別按照《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公文處理辦法》、《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合同管理辦法》、《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印章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分支機構對外開展工作時,必須使用全稱,英文譯名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十三條 會員管理
分支機構開展會員發展和服務工作,需遵循《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及本會其他相關制度。
(一)經本會授權,分支機構可發展所屬行業、專業、工作領域的單位、個人為會員;所發展會員為本會直接會員;分支機構可推薦其具有行業代表性的會員為本會理事、常務理事或副會長。
(二)分支機構可收取會員會費,所收會費為本會所有;本會將根據工作需要劃撥部分會費給分支機構使用;分支機構的會費標準按照《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會員可稱為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委員、會員;分會的會員可稱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會員。分支機構的會員不能稱為理事、常務理事。
(四)分支機構需將發展會員信息錄入本會的會員管理系統。本會會員部可根據工作需要,要求分支機構提供其會員統計信息。分支機構需按本會會員部的要求,組織其發展的會員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民主治理會議,保證會員的民主權利。
(五)分支機構發展成員的程序、會員證書和牌匾樣式、會員稱謂、會費標準等納入本會會員部統一管理范疇。
第十四條 新聞宣傳管理
分支機構和分支機構人員(以分支機構職務身份)開展以下新聞宣傳工作,需報分管領導,經本會審核和批準后方可舉辦:
1、 召開新聞發布會;
2、 通過社會公共媒體發布信息新聞和發表觀點看法;
3、 接受社會公共媒體采訪,包括:新聞媒體組織開展的采訪、約稿、訪談、座談等新聞活動,采訪的形式和場地包括現場、視頻、音頻和書面等;
4、 舉辦媒體,包括:紙質報刊、網站和各種形式的新媒體(含開設新媒體賬號)。原則上分支機構人員不得以其分支機構職務身份舉辦媒體。
第十五條 考核
(一)每年第一季度,分支機構與本會簽訂責任書,明確當年主要工作項目和目標。本會對責任書內容進行指導和審核,同時結合本會當年重大業務活動,向分支機構下達交辦工作任務。
(二)本會制定考核方案,每年第四季度對分支機構進行考核。分支機構以填報《年度工作報告書》的形式,向本會就組織建設、會員發展、業務活動、調查研究、新聞宣傳等進行全面匯報。依據考核方案,本會確定分支機構考核等級并予以獎懲。
第四章 分支機構內部建設
第十六條 負責人
分會負責人可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可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第十七條 內設機構
(一) 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境內外分支機構(如“委員會”、“分會”)或代表機構(如: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
(二) 分支機構應建立和完善秘書處工作機構,秘書處可下設“部、處、室”,其名稱不得帶有地域性且應避免與本會內設機構名稱重疊;其名稱如帶有行業、專業或工作領域指向性的不得超出分支機構所屬行專業和工作領域范圍。
(三) 分支機構的內設機構不可稱為“中心”、“學院”、“研究院”、“聯盟”等。
(四) 分支機構的內設機構不得對外承包。
(五) 原則上,分支機構的內設機構應在分支機構的住所辦公。
(六) 分支機構通過填報《年度工作報告書》向本會報備內設機構設置情況。
第十八條 制度
(一) 分支機構應建立議事制度和工作規則,完善民主程序,強化內部管理,但不得設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分支機構所制定的制度不得稱“章程”。
(二) 分支機構通過填報《年度工作報告書》向本會報告制度建設情況。
第十九條 簡稱
分支機構簡稱前綴可以為“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中小商協”,不得為“中”、“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簡稱后綴為“分會”或“委”。
第二十條 印章
(一)本會依據相關政府部門規定刻制分支機構印章,原則上由本會綜合部統一保管;有特殊原因的由分管領導同意后交由分支機構指定人員管理。
(二)分支機構的印章按照《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印章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使用。
(三)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其內設機構不得刻制內設機構印章。
第二十一條 黨建工作
本會黨支部負責分支機構黨建工作。分支機構黨建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其年度考核指標。
第五章經費來源
第二十二條分支機構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捐贈收入;
(三)贊助收入;
(四)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本會理事會批準其成立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本會予以終止。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視情況給予警告談話、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停止工作(1-6個月)、撤換直接負責人等懲罰措施;情節嚴重的,終止分支機構;涉及經濟賠償責任的,由相關分支機構和責任人承擔;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出租、出借分支機構印章的;
(二)超出本會授權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據不接受或不按照規定接受本會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事項的;
(五)擅自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
(六)對內設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本會授權其使用的資產或其代表本會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擅自開展國家明令禁止開展的活動的;
(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立項、審核即開展工作活動的;
(十)沒有經費保障能力、不能完成責任書任務的;
(十一)有其他違反本辦法和本會相關制度的不良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行。原《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本會負責解釋。
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
二0二0年十二月九日